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郭予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奔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顶,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河,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河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413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河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佳妹
书记员:蒋卫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