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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郭予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奔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顶,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兰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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