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江大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付所阳
陈新安
付某
付倍
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建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龙泉大道7号。
代表人林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大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所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倍
付某、付倍的法定代理人付所阳,系二人之父。
四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建波,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马志中
原审被告陈勇华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保荆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所阳、陈新安、付某、付倍及原审被告马志中、陈勇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1年3月8日颁布,同月10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12月29日颁布,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残疾赔偿金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当同时得到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自动废止。故上诉人认为原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重复支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律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原审根据案件实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并无不当。
2、关于鉴定费能否在交强险中赔偿。依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交强险赔偿明细中确实没有鉴定费一项。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此条并没有明确鉴定费是否属于赔偿范畴。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伤残等级、误工、护理时间,可以看作医疗程序的一部分,鉴定费也可以看做医疗费的一部分,因此在交强险中赔偿并无不当。
3、关于天门维民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资格和鉴定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经查,天门维民司法鉴定所系付所阳单方委托的鉴定单位,但该鉴定机构是湖北省司法厅指定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单位,且天保荆门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反驳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故不予重新鉴定。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4元,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1年3月8日颁布,同月10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12月29日颁布,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残疾赔偿金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当同时得到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自动废止。故上诉人认为原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重复支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律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原审根据案件实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并无不当。
2、关于鉴定费能否在交强险中赔偿。依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交强险赔偿明细中确实没有鉴定费一项。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此条并没有明确鉴定费是否属于赔偿范畴。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伤残等级、误工、护理时间,可以看作医疗程序的一部分,鉴定费也可以看做医疗费的一部分,因此在交强险中赔偿并无不当。
3、关于天门维民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资格和鉴定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经查,天门维民司法鉴定所系付所阳单方委托的鉴定单位,但该鉴定机构是湖北省司法厅指定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单位,且天保荆门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反驳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故不予重新鉴定。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4元,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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