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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葛某某、南通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任鹏,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范阳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曲塘镇工业园区。(现公司营业执行已被依法吊销)
法定代表人薛成,该公司董事长。现羁押于河北省冀中监狱。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31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中治 代理审判员  全旭春 代理审判员  王明生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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