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某共享(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洋,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言令。
被告:张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天某共享(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天某共享(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天某共享(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某共享(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曹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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