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大邑力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锋思城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大邑力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魏良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冬,重庆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锋思城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上海大同一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斗。
  申请人大邑力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锋思城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锋思城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大邑力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雅蓉

书记员:俞翔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