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鑫广裕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崇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建胜,黑龙江李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农垦庆丰边境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晓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鑫广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广裕贸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庆丰边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丰边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7〕黑8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建胜,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鑫广裕贸易公司一审抗辩:庆丰边贸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7月10日,庆丰边贸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9日、16日支付货款,如其主张没有收到货物,最迟应于2017年6月16日前提出返还货款之诉,而起诉状记载时间为2017年7月15日(二审中,鑫广裕贸易公司称该日期系笔误,日期应为2017年7月5日),超过2年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对鑫广裕贸易公司该抗辩意见未予审理,系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7〕黑8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大连鑫广裕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5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奎
审判员 刘红丽
审判员 石 岩
书记员:王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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