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金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大房身村。
法定代表人李振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住所地:富拉尔基区重机厂厂前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吴生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鑫,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强,该公司采购部副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金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金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金某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金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波
书记员: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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