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绿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斯大林路534号。
法定代表人:邹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万利,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嵩,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办事处厂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生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鑫,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超,该公司重装事业部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绿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绿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绿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绿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 134.16元,减半收取11 567.08元,由原告大连绿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玉华
书记员: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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