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大连盛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与黄某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大连盛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营城子村。法定代表人:王晓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东、祝樊迪,均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黄某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下陆区杭州西路194号。法定代表人:柯智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大连盛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黄某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盛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某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12696.50元或者查封该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212696.50元)。

本院以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盛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某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12696.50元或者查封该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银东明

书记员:张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