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花里22栋2-3-2号,现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军缘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富洪义,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岩,黑龙江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建商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建商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68.00元,退还上诉人大连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 谢英新 审判员 吴 琦 审判员 刘大平
书记员:孙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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