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12民初2107号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五一路龙河家园60-202号。法定代表人:温超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纯,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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