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五一路。法定代表人:温超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纯,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某某。
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尚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隋姗姗
书记员:乔方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