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白玉街65号。
法定代表人谭晓棠,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纯志。
被执行人大连天域综合门诊部。
投资人李春兰。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2月5日做出大中人社监决字[2016]0001号《关于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限被执行人于十日内补缴员工社会保险费9943.66元,欠缴社保费所产生的滞纳金等以实际缴费时数额为准。该决定书于做出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申请复议或起诉,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8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中人社监决字[2016]0001号《关于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孙海英 审判员 杜新权 审判员 岳 静
书记员: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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