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山泰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谭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思九,辽宁恒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蓉,辽宁恒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钢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山泰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泰公司)与被告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盟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泰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威盟斯公司名下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949,577.59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49,577.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卓郁
书记员:陈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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