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凯尔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镇小平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春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星星,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珊珊,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大连凯尔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大连凯尔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凯尔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凯尔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琳琳
书记员: 孙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