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三环复合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湖北华某阳某电机有限公司
原告大连三环复合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东,该公司董事长。
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华某阳某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敏,公司总经理。
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凤凰工业园。
原告大连三环复合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某阳某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三环复合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三环复合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由原告大连三环复合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三环复合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由原告大连三环复合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卫华
书记员:甘玲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