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蒂莎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岸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一斐,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海,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万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徐显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
解除保全申请人蒂莎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万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4624号民事裁定书:一、先行查封申请人蒂莎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华江路XXX号房屋,期限为3年;二、上述条款执行完毕后,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万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69,641.95元,期限为1年。2018年10月1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蒂莎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蒂莎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华江路XXX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大连万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69,641.95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 颖
书记员:王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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