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昌洋行(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巴圣路XXX号XXX号楼第一层西部位。
法定代表人:UrsPaulZimmermann,高级财务总监兼中国区管理团队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文,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大昌洋行(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大昌洋行(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无需支付被告:1、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奖金差额2,1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7,6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1年12月12日入职原告处,被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以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先于本院立案受理了张某就本案同一裁决所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应移送该院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罗彬彬
书记员:朱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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