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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严春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悟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二郎大道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764123932R
法定代表人:金申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其江、吴文欣,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严春华,女,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本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悟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严春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悟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悟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悟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大悟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 梅

书记员:付亚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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