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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桂桥家居与朱某新、邓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孝感桂桥家居
彭想灵(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
朱某新
邓某某

原告孝感桂桥家居(大悟店)。
法定代表人周成利,该店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彭想灵,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新。
被告邓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桂桥家居(大悟店)与被告朱某新、邓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诉讼期间,二被告已按照原告的诉求自动履行了义务,原告孝感桂桥家居(大悟店)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桂桥家居(大悟店)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桂桥家居(大悟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孝感桂桥家居(大悟店)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桂桥家居(大悟店)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桂桥家居(大悟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孝感桂桥家居(大悟店)承担。

审判长:肖辉

书记员:杨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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