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桂桥家居
彭想灵(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
朱某新
邓某某
原告孝感桂桥家居(大悟店)。
法定代表人周成利,该店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彭想灵,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新。
被告邓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桂桥家居(大悟店)与被告朱某新、邓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诉讼期间,二被告已按照原告的诉求自动履行了义务,原告孝感桂桥家居(大悟店)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桂桥家居(大悟店)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桂桥家居(大悟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孝感桂桥家居(大悟店)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桂桥家居(大悟店)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桂桥家居(大悟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孝感桂桥家居(大悟店)承担。
审判长:肖辉
书记员:杨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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