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某某高店瑞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张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
高君成
原告大某某高店瑞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某某高店乡高店街。
法定代表人付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高君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某某高店瑞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君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某某高店瑞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某某高店瑞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某某高店瑞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大某某高店瑞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某某高店瑞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某某高店瑞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涂晓玲
审判员:田昕
审判员:高邦增
书记员: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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