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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某某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段建军、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某某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某某城关镇二郎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764123932R。法定代表人:金申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双喜,该公司员工。被告:段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某某人,住湖北省大某某。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某某人,住湖北省大某某。被告:李汝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某某人,住湖北省大某某。被告:颜善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某某人,住湖北省大某某。以上四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柏,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德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某某人,住湖北省大某某。被告:董文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某某人,住湖北省大某某。被告:雷祖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某某人,住湖北省大某某。被告:刘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某某人,住湖北省大某某。以上四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畅,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某某丰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大某某丰店镇府前街20号。xxxx。法定代表人:潘攀,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斌、唐瑞,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某某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大某某城关镇兴悟北路149号。法定代表人:杨宏,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某某丰店镇民生街10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双喜,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某某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段建军、李某某、李汝刚、颜善林、谈德恕、董文亮、雷祖志、刘润及第三人大某某丰店镇人民政府、大某某国土资源局、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店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大某某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2日以另案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某某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某某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大某某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刚

书记员:石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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