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
钟某
原告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大某某城关镇西岳大道。
法定代表人:钟国强。
委托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钟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帮增
书记员: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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