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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农商行与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大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建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大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大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大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郭梅

书记员:刘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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