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鸿鑫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开发区丰庆路7号。
法定代表人魏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晓峰,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珑达鹏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兴大街2号国际石油资讯中心大厦B栋20层02室。
法定代表人宫金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鸿鑫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珑达鹏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鸿鑫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鸿鑫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鸿鑫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6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鸿鑫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佳雪
书记员: 边庆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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