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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与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雪梅,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耐民,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新科路12号大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厦914室。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职务:总经理。

原告大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与被告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圣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创业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耐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英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创业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房屋租金、物业费、采暖费、水电费等共计6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被告承租原告经营的科技创业园大厦及新兴产业孵化器的多处房屋。被告已经缴纳了部分房租、物业费等,经双方对账,被告认交各种费用64万元。被告一直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英圣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证明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欲证明诉争房屋归原告管理和使用,原告有权出租该房屋。
2.欠费情况确认单一份,欲证明截止2017年3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房租、物业费等各项费用709445元,被告认缴640000元。
被告英圣公司未出庭,故未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符合法定的证据构成要件,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拖欠原告房租、物业费等费用,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被告承租原告经营的科技创业园大厦及新兴产业孵化器的多处房屋,被告已经缴纳了部分房租、物业费等。2017年5月1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房租、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共计709445元,被告认交64万元,但一直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费情况确认单,是对拖欠原告的房租、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具体数额的认可,各项费用共计709445元,被告认交64万元,且原告只主张64万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房租、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共计64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00元,由被告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案所涉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审判员 王庆娟

书记员: 马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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