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高新中环资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新风路8号服务外包产业园D-1座1008室。
法定代表人马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延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高新区中环资讯传播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开发区高某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市场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尹兴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艳,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高新中环资讯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开发区高某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庆高商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庆高新中环资讯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龙、被上诉人大庆开发区高某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祁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2005年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主张涉案款项用于第三方所属产权的房屋改造及维修的主张,是其与第三方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赵楠
审判员 陈丽
审判员 刘放
书记员: 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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