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阿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大庆市高新区东风新村9-84商服8门。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全禄,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阿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耿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阿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阿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阿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阿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海静
书记员: 陈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