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庆蓝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新风路8号服务外包产业园D区D-1厂房7楼777室。
法定代表人:鲍千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辉,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庆禾工新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火炬新区40号新兴产业孵化器(园区)4#B303-306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秀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大庆蓝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禾工新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庆蓝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庆禾工新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别克GL8牌汽车(黑E×××××)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人民币111383.17元)。担保人李艳华以其自有的位于萨尔图区新村纬六路益民小区17#-3-301室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号:黑2017大庆市不动产权第0040745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庆蓝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大庆禾工新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别克GL8牌汽车(黑E×××××)予以查封;
二、对李艳华所有的位于萨尔图区新村纬六路益民小区17#-3-301室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号:黑2017大庆市不动产权第0040745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超
书记员: 魏少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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