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姜新录
李太义
魏国启
巩丽艳(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
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大街52巷6号。
法定代表人:霍瑞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录,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太义,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凤区。
被告:魏国启,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昌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丽艳,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国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0.00元,减半收取计4525.00元,由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0.00元,减半收取计4525.00元,由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祖惠
审判员:荣丽
审判员:王敏瑞
书记员:王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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