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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韩国辉、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大街52巷6号。
法定代表人霍瑞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泰义,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国辉,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康丽,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
法定代表人程远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子君,黑龙江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2)龙卧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区龙凤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上诉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应予退回。

审 判 长  张智源 审 判 员  陈 丽 代理审判员  王鹏渤

书记员: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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