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瑞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富,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录,男,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王某某,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显军,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海芝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孟祥丽
书记员:丛艳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