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立天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世纪唐某购物公园7楼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冯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丽,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招商营运主管,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张淑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大庆立天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庆立天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庆立天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庵齐
书记员: 刘宇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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