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石化建设公司
崔迎春(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杨凯(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
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刘俊伟
孙洪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石化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宏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迎春,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凯,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法定代表人:王德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伟,该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洪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大庆石化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商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大庆石化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大庆石化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永生
审判员:冯雪
审判员:崔卉鹏
书记员: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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