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洋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让胡路区广厦小区A-7商服楼商服03。
法定代表人:刘淑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君,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华,系该公司股东。
被告:大庆市百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杏南北四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职务经理。
原告大庆洋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百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大庆洋河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洋河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洋河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庆洋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庞春艳
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
人民陪审员 王君
书记员: 李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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