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长垣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249号
破产管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曹振红。
委托代理人孙胜林,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琳,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田田,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平顶山市昆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第一盐矿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景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耀,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查明涉案车辆已通过法定的拍卖程序进行拍卖,竞拍的买受人已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竞拍买受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审遗漏诉讼主体。综上,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大庆油田长垣管业有限公司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 朱志晶 审判员 赵 楠 审判员 刘 放
书记员:李美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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