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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昌升兆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原审被告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庆昌升兆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亚东(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曹立玲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昌升兆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匡尚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东,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
原审被告孙某某(曾用名孙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立玲,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大庆昌升兆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孙某某系受雇于昌升兆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9元退还上诉人大庆昌升兆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孙某某系受雇于昌升兆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9元退还上诉人大庆昌升兆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王东辉
审判员:于志友
审判员:王丹

书记员: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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