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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昊天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董淑江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庆昊天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苑晟涛(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贾慧芝(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昊天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铁人工业园区B1区。
法定代表人庄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苑晟涛,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审被告董淑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昊天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慧芝,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大庆昊天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董淑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庆昊天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苑晟涛,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董淑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原审对债务能否相互抵销未进行审理,属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大庆昊天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应予退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原审对债务能否相互抵销未进行审理,属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大庆昊天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朱志晶
审判员:赵楠
审判员:刘放

书记员: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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