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德强地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九龙达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艳,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庆市瑞琳房地产发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南郊街(温泉雅居小区5#楼)。
法定代表人:鞠宝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野,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德强地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瑞琳房地产发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2016年8月10日,原告大庆德强地热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庆德强地热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44元,减半收取计7772元,由原告大庆德强地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实 代理审判员 陈晖 代理审判员 王阳
书记员: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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