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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开发区竹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吉某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
大庆开发区竹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南、新发街西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文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国峰,
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黑龙江吉某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大街1号904房间。
法定代表人:蒋立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
大庆开发区竹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
黑龙江吉某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
大庆开发区竹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
黑龙江吉某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
大庆油田华谊实业公司处的“大庆油田第二采油厂聚南II-1高含聚污水深度处理站新建项目”工程结算资金232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
大庆市高新区鑫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开发区博学大街联想智慧园A1-7号商服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
大庆开发区竹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
黑龙江吉某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
大庆油田华谊实业公司处的“大庆油田第二采油厂聚南II-1高含聚污水深度处理站新建项目”工程结算资金232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
大庆市高新区鑫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开发区博学大街联想智慧园A1-7号商服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方春

书记员: 赵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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