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龙某某龙某镇铁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龙某某龙某镇铁东村。
法定代表人朱振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晓峰,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继海,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凤文,黑龙江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诉争土地9.5亩系被告的父母承包,2001年、2006年被告的父母相继去世,该户承包的土地应予收回,收回后该地被征用,土地补偿费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集体所有,而不应由被上诉人占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由此可见,家庭土地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只有当该户消亡,双方签订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才能终止,而被上诉人姜某某作为姜清一户中一员,从未从该户迁出,该户并未消亡,且该土地至今仍由被上诉人姜某某耕种,故双方签订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并未终止。上诉人所称该户承包的土地应予收回,诉讼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对本案诉争土地被征用所产生土地补偿费拥有所有权,故上诉人与本案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在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智源 审 判 员 陈 丽 代理审判员 王鹏渤
书记员: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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