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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某某人民医院诉刘某某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医院
闫晓峰(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于兆彬(黑龙江大庆龙某某彤心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龙某某人民医院,住所地大庆市龙某某龙凤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魏军,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闫晓峰,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于兆彬,大庆市龙某某彤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大庆市龙某某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1年11月17日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及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认定不清。故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大庆市龙某某人民医院。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1年11月17日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及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认定不清。故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大庆市龙某某人民医院。

审判长:边坤
审判员:刘振影
审判员:赵丹晖

书记员:邢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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