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龙某某人民医院,住所地大庆市龙某某龙凤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魏军,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闫晓峰,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于兆彬,大庆市龙某某彤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大庆市龙某某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大庆市龙某某人民医院。
审 判 长 孙文斌 代理审判员 齐少游 代理审判员 王 宣
书记员:范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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