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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连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国彦江(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
连某某
姚松(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金融街23号314房间。
法定代表人徐长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彦江,王贺然,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松,黑龙江省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连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0)萨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依法审查证据,采信证据不当,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0)萨民初字第681号;
二、此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6元,退回上诉人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依法审查证据,采信证据不当,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0)萨民初字第681号;
二、此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6元,退回上诉人大庆市长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审判长:臧国燕
审判员:刘振影
审判员:赵丹辉

书记员:范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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