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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达市业盛新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胡洋(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
安达市业盛新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大庆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宝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洋,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达市业盛新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大庆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达市业盛新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的金额为1500万元,申请保全的财产为被申请人位于安达市的三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担保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大庆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达市业盛新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安达市新兴街3委的宿舍楼[证号为安房权证新兴街字第81831号,建筑面积为1372.68平方米]、厂房[证号为安房权证新兴街字第81832号,建筑面积为4666.83平方米]、办公楼[证号为安房权证新兴街字第81833号,建筑面积为2833.95平方米]及其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国用(2012)第5113号,使用权面积为38256.57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具体查封时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等登记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大庆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达市业盛新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安达市新兴街3委的宿舍楼[证号为安房权证新兴街字第81831号,建筑面积为1372.68平方米]、厂房[证号为安房权证新兴街字第81832号,建筑面积为4666.83平方米]、办公楼[证号为安房权证新兴街字第81833号,建筑面积为2833.95平方米]及其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国用(2012)第5113号,使用权面积为38256.57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具体查封时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等登记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林癸成
审判员:陈艳
审判员:付卓

书记员:赵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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