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庆市诚德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解放村萨大路西侧商服4号商服14门。
法定代表人:柯胜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男,汉族。
被申请人:任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东,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大庆市诚德彩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任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庆市诚德彩印有限公司称,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仲裁裁决内容即申请人应给付被申请人相关赔偿费于法无据。在本案中,2015年7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且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后,申请人本着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与被申请人已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相关赔偿费包括医疗费、工资等等需要申请人赔偿的各项费用都已支付完毕。工伤赔偿和解协议本质是民事合同,平等主体针对某一问题达成的合意。在劳动纠纷中,和解是法律所允许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具有便捷、高效等优点且合法有效。只有合同法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于无效合同。综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大庆市红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岗劳人仲字(2016)第41号仲裁裁决书;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任某某答辩称,仲裁裁决并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故请求驳回申请,维持原裁定。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处一名装订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于2014年5月份开始申请人每月工资为2000元。2015年6月23日17时许,申请人在工作时受伤。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5000元。2015年12月10日,(2015)红民初字第566号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14年4月开始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5月19日,申请人被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工伤。2016年6月28日,被大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伤残拾级。2016年9月13日,大庆市红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庆岗劳人仲字(2016)第41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约2005.17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800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260元;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撤销,人民法院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律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对于超出法定情形之外的事项,如仲裁庭对证据效力的认定、证据的运用、案件事实的确认、裁决理由的阐述等,人民法院均无权进行审查。本案中,大庆市诚德彩印有限公司并无证据证实仲裁裁决存在以上六种法定撤销情形。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工伤鉴定前达成的,且任某某不予认可,和解协议是否有效,并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大庆市红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庆岗劳人仲字(2016)第41号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仲裁程序合法。大庆市诚德彩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大庆市诚德彩印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大庆市红岗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岗劳人仲字[2016]第41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大庆市诚德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铁峰代理审判员赵丹晖代理审判员李丹
书记员:胡 明 阳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律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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