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登陆网络工作室
李某
杨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康丽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登陆网络工作室,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厦商服A5-18号。
负责人马华,男,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登陆网络工作室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无职业。
二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康丽,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登陆网络工作室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登陆网络工作室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登陆网络工作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登陆网络工作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登陆网络工作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登陆网络工作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登陆网络工作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登陆网络工作室负担。
审判长:边坤
审判员:刘振影
审判员:赵丹晖
书记员:邢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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