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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让胡某某海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孙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王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庆市让胡某某海某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某某庆虹西路16号商服04号。
法定代表人:齐显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云,系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丽云,系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科新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焦宗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男,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王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让胡某某海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孙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王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让胡某某海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大庆市让胡某某海某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邱 剑 人民陪审员  宋建霞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书记员: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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