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让胡某某海某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某某庆虹西路16号商服04号。
法定代表人:齐显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云,系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丽云,系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科新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焦宗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男,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王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让胡某某海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孙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王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让胡某某海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大庆市让胡某某海某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邱 剑 人民陪审员 宋建霞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书记员: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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