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弘发伟业汽配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十二路南23-7。
经营者:李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广胜,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弘发伟业汽配经销处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弘发伟业汽配经销处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弘发伟业汽配经销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弘发伟业汽配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计121.25元,由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弘发伟业汽配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庞春艳
书记员: 李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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